致认为成书在孔子之前。
五经之中,唯一成书较晚的,就是《礼记》。《礼记》成于汉武帝后,主要记载先秦的礼制,体现了先秦儒家的哲学思想、教育思想、政治思想等等,其文章中亦是以追慕先贤之道为主。
四书五经乃是儒家的必读之书,亦是之后千余年科举考试的必考书目。然而这些著作,绝大部分成书于春秋战国时期,唯一成书较晚的《礼记》,亦是追慕先秦思想,这些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,足以说明问题所在。
管控言论,禁锢思想,可能在短期内上对统治阶级颇为有利。但是长远而言,无疑自断脊梁,扼杀民族和国家的生机。
完颜康两世为人,对此深有体会。
徐道胜经过点拨之后,得闲时常常思虑古今得失,也深以为然。
完颜康此时抛出问题,范俊平等人呐呐不能答。徐道胜及时站了出来,阐明了开放言论的意义所在。
众人纷纷沉思起来。
原则既定,《革新法典》的细则,多是按照公孙玉编好的草案定了下来。
《革新法典》编制的部分法规,与《皇统制》和《泰和律令敕条格式》有雷同之处。比如故意杀人,当处死刑,抢劫、偷盗等罪名如何处刑,也与旧法相差不远。
除此之外,《革新法典》还创设了许多全新的罪名,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、掩饰、转移、隐瞒犯罪所得等等,让公孙玉一时也难以理解。
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后世的刑法当中,最高处刑十年。而《革新法典》中最高处刑为死刑,由此可见,完颜康这位新科皇帝,对狠抓官场风气的重视程度。
对于《革新法典》的编撰,完颜康心中早有全面打算,他招来徐道胜、范俊平等人,更多的意义在于,首先让大臣们理解并接受新法,如此才能将《革新法典》顺利推行下去。
《革新法典》对于刑罚,设置四类,分别为杖刑、罚金刑、徒刑、死刑。轻罪之人通常责以杖刑或苛以罚金。罪行稍重之人,则判处半年至十五年徒刑不等。最重的罪行,当然是处死。
对于判处徒刑之人,法典设置了减刑条款。
在国务院的规划当中,大金是要废除徭役的,徒刑之人以工代罚、并获得合格以上评级,可予以减刑。
对于重罪之人,法典之中,还设置了赦免条款。
皇帝对于死刑犯,可法外开恩,赦免其死刑,改为五到十年徒刑。但皇帝这项赦免权,并非无限使用,而是加了重重限制。
首先,全国范围内,每年被赦免的总人数,不能超过百人。
其次,皇帝赦免死刑犯,必须有合理理由。
最后,国务院、法院、监察院三家之中,如有两家不同意皇帝的赦免理由,皇帝颁发的赦免令不能通过。
除此之外,法典中还设置了自首、立功、从犯、犯罪未遂、犯罪中止等从轻、减轻处罚的情节,也设置了累犯、犯上等从重、加重处罚情节。勿用多言,这都是完颜康早早灌输给公孙玉的现代法治思想。
对于重罪的设置,《革新法典》与以往有了极大不同。
北魏时期,北齐律设置了重罪十条,将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,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国家打击的主要对象,并不能予以赦免。之后隋、唐、宋、金各朝律法,基本沿袭了重罪十条。
金朝刑律,定下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这十条重罪,遇赦不赦。
《革新法典》则对此有了极大改变,全面取消了重罪十条的设置,对其中部分罪名加以改变,对其中部分罪名予以删除。
恶逆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这四条罪名被删除,法典设置了犯上的处罚情节,对于殴打、谋杀父母、长辈、上官、高爵位之人,